然郑宜之死,是为郑宕下令杖责,仆从不敢用力,郑宕不解恨怒,亲手执杖,三十杖已使郑宜晕厥,郑宕妻闻讯而来,跪求郑宕手下留情,郑宕仍不罢休,逼迫仆从将郑宜杖毙,郑宕口称杖毙,说明已存故意,又怎能以过失杀定论?
见谢饶平无法狡辩,冯继峥这时只好硬着头皮助拳:殿下小小年纪,便能谙通律法,真乃君国之幸,臣允同殿下之见,郑宕确然不能以过失杀定论,而当适用,父母殴杀子孙,徒一年半之罪罚。
郑宕的官职必定是保不住了,但这并不为冯继峥关心,反而工部侍郎空缺,他大可荐举党徒继任,不过此人机智地察觉,皇后意图是借郑宕案限制尊长之权,若坐壁上观,韦太后将来再不能压制皇后,他也便失去这一臂助,这当然有害无益。
可惜太子虽不知冯继峥这等弯来绕去的心机,也没这么容易被蒙混过去。
冯侍郎疏忽了至关重要一条,周律有定,祖父母、父母殴杀子孙,徒一年半,仍有必不可少前提,便乃子孙先有违犯教令之行。何为教令?郑宕对他人私藏存夺占之欲,逼迫其子行不法之事,难道可称教令?若父权高于一切,为父者触犯法令,儿子难道不应劝阻,反应趋从?那么为人子孙,是该遵从父命,还是当遵从国法?郑宕身为官员,仗势欺民,先犯不忠,不听其子劝阻,反而殴杀其子,再犯不慈,如此不忠不慈巧取豪夺之辈,恶孽与杀人越货盗匪何异?仅处年半徒刑,又怎能使人心向服,怕恐百姓,更会质疑朝廷官官相护。
冯继峥败下阵来,脸色一时阴沉难看。
太子总结道:是以孤看来,若证郑宕确凿之罪,霸夺民财,殴伤冯美,使其郁郁而终,虽不犯杀人之罪,但行为强取之恶,其为官员,仗势欺民罔顾法纪罪加一等,该处绞刑,更不说无故殴杀子孙,失人伦之情,犯故杀之罪,纵然为父,应减一等,亦当绞刑。
林昔、邵广等言官,凭生最恨,便为仗势欺民残害无辜一类官员,自然附议,而负责审理此案的大理寺卿严慎,虽持异议,但眼见着连谋主冯继峥也哑口无语,陶葆仪等竟然也附议重惩郑宕,这时又岂肯惹火烧身?他可是名符其实的司法官员,若强辞夺辩,被贯以不谙律法的罪名,脑袋上的官帽都保不住了。
又虽世望一贯不屑司法官职,严慎可并非世望,再者大理寺卿大不同于普通法曹刑吏,可以说若无冯继峥提携荐举,严慎连此职位都不能肖想。
他还望晋升之途,就必须在大理寺卿一职上得获升迁,在此时刻,只能保持缄默。
但十一娘的目的,远远并非将郑宕正法而已。
不过郑宕虽间接害杀冯美,仅此罪责,还不足以让保举者谢饶平罢相贬职,倘若举荐不慎而已,便会引来如此严重后果,相信今后朝堂,无人再敢举荐才干,就连吏部尚书,恐怕也没人胆敢担任了。而朝堂州县,这么多官员,总不可能全由天子决断任命,且就算天子忙得过来,也不可能担保任命者完全不犯过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