御宅屋的备用站为 精品御宅屋

第635页(2 / 2)

命运的抉择 黑色柳丁 2428 字 2021-11-26

此外中华朝在地方行政机构设立上也做了相应的调整,分设省、府、县三级政府。废除原来明朝设立的巡抚、巡按、道台等临时职位。改设“省政使”、“省御使”为省级行政、司法长官;“知府”、“监察使”为府级行政、司法长官;“知县”、“县丞”为县级行政、司法长官。宣慰司级政府则设立“藩司”、“总督”二职负责军政大权。以上地方官职均由中央统一任命。

这种将地方行政与司法权拆分的布置,其实算不上是孙露的创新。早在明朝建立之初,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日后出现唐朝末地方势力割据的情况。他便在地方设立了布政使、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挥使,来拆分地方的行政权、司法权和兵权。但从永乐年间起,明朝皇帝为了加强中央统治,对付地方出现的农民起义,又另设了巡抚、巡按、总督等官职来监视地方官员。然而,正如唐朝的节度使一样,巡抚和总督最终没有帮助中央完成加强控制的任务。相反这些下放的巡抚、总督们最终成了集行政、司法、军事为一身的地方最高长官。并逐渐演变成了南明时期的地方割据势力。中华朝废除巡抚、巡按等职,将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再次拆分,也正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地方割据势力。

与地方行政、司法机构相对应的是各级地方议会。由于之前中原各地还处于战乱之中,因此之前仅东南、华南地区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地方议会。然而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、政局的稳定,其他内陆地区也开始陆续组建地方议会起来。为了便于日后的管理,提高议会的运作效率,中华朝在制定行政制度的同时,亦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议会制度。

依照中华朝的规定地方议会同样分为“省议会”、“府议会”、“县议会”三级。其中以县议会为基础,由民众推选出县议员;再由县议会选举产生府议员。以此类推,逐级选举,最后由省议会选举出国会议员,代表各省赴京参加五年一度的国会。当然皇帝钦点的国会议员可直接进入国会,不必经过层层选举。

此外在理论上,各级地方议会仅对同级或同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拥有“质询权”、“立法权”及“财政权”。但依照《弘武宪诰》中有关议会的条款规定:如若一省或一府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府(县)议会,对其上级议会表示不满,可联名上书中央要求解散上级议会重新选举。同样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府(县)议会也可通过联名上书,跳过上级议会直接弹劾质询上一级地方行政司法官员。但省议会要弹劾国会或内阁,则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省议会联名上书,且需得到皇帝的首肯。

--